国防动员标志是国防动员事业的象征,以五角星、和平鸽、长城烽火台、橄榄枝和文字为主要元素,通过抽象概括,将五角星与和平鸽组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五角星象征着国家无上的尊严与荣耀,同时也是国防事业的代表元素,寓意国防动员是国家行为,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城烽火台象征着国家安全,寓意国防动员是巩固强大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工程。和平鸽与橄榄枝象征着和平,寓意我国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宁。标志上下方分别缀以汉字“国防动员”和英文“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国防动员英译)。
2013年初,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布《关于启用国防动员标志和印发<国防动员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3年2月1日起启用国防动员标志。
制定国防动员标志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国防动员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国防动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国防动员系统的内部凝聚力,增强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加国防动员建设的意识。该标志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征集、充分听取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从多个备选方案中遴选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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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同时颁发的《国防动员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防动员标志主要用于国防动员会议和宣传教育、训练演练等活动,以及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场所、公务用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国防动员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动员活动中可以使用国防动员标志。国防动员标志可以用于公益宣传广告,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和作为商标使用,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非公务活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对本区域内国防动员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防动员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动员标志的使用,加强对国防动员标志的管理,维护国防动员标志的权威性、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动员标志是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布的专有性标志。
国防动员标志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依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布的国防动员标志图案样式制作。
第三条国防动员标志由五角星、长城、和平鸽、橄榄枝和文字组合而成,是国防动员建设事业的象征。
国防动员标志的基本寓意为:国防动员是国家行为,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强大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工程,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宁。
第四条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在办公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国防动员标志。
承担国防动员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动员活动中可以使用国防动员标志。
第五条举行国防动员重要会议,组织国防动员宣传教育、训练演练等活动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国防动员标志。
第六条参加国防动员活动的人员、设施、设备等,可以统一佩带、喷涂、粘贴国防动员标志。
第七条国防动员标志可以用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公用信封、信笺、证书、标牌等办公设施、用品和相关出版物及办公电子文档。
第八条在不同场合、不同介质上使用国防动员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彩色正形阳刻、彩色负形阴刻、黑白或辅助图案,以醒目、美观、适宜为原则,视使用场所和介质的大小、底色与材质,按比例等倍缩放使用标志图案,不得扭曲变形,不得在标志本体上叠加其他图案或文字。
第九条不得使用破损、污损的国防动员标志。
第十条经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可以将国防动员标志用于公益宣传广告。
第十一条国防动员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和作为商标使用,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对本区域内国防动员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尊重与爱护国防动员标志的教育,使其了解国防动员标志的内涵与意义,激发做好国防动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十四条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普及国防动员标志,提高其社会认知程度。
第十五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协调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